不用GOOGLE啦
我直接回你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或上級交辦,
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 228 條)。
誰告訴你告訴乃論之罪要被害人告訴檢察官才能發動偵查的?
告訴只是檢察官發動偵查的要件之一
其他的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或上級交辦
檢察官一樣要開始偵查
只是告訴乃論最在欠缺告訴(訴追要件)時無法起訴
縱使起訴後也會以不受理判決駁回
所以你說告訴乃論罪要有人告訴才能偵查
那根本是無稽之談
至於判決有罪
本來刑訴法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就採無罪推定主義
但這跟檢察官能不能發動偵查也無關
如果照你這種邏輯推論
那有哪一種犯罪是判決有罪之前是可以被逮捕的?
更別提現行犯的定義依刑訴法第88條係指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並不以有罪判決為前提
你的說法完全悖離現實
欠缺法律依據
還是不要誤導大眾比較好
※ 引述《chicham (.com.tw)》之銘言:
: 公然污辱是告訴乃論
: 必需有人提出告訴
: 還要經過判決有罪
: 才會成立公然污辱罪
: 案例中的法官頂多只能懷疑檢察官
: 有公然污辱的行爲
: 只能按程序提出告訴無法直接認定是有罪的現行犯
: 這名法官除了搞不清狀況
: 還恐怕犯了強制罪,已明顯不適任
: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 有沒有鄉民知道
: : 這個人人可以逮捕法條的國外版本是什麼?
: : 是寫的一樣籠統草率?
: : 還是寫的很詳盡周延?
: : 還是根本沒有這一條?
: : 有沒有人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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