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完整新聞標題:防過勞 [班換補休擬增「3個月」內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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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舉行法規會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歷經近5個小時討論,通過4點修正結論,
其中關鍵的加班換補休結清期限通過兩個版本,除原預告版甲案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
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外,
另新增「丙案」,明訂加班3個月內應補休完畢,兩案將再由勞動部長決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上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參考特
休假結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
年度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
補休最終期限,不論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今法規會討論時委員認為乙案會造成補休假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另討
論時有委員提出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加班換補休應明訂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最後決
定甲、丙案兩案併陳,送由勞動部長決定。
另外下月將實施的《勞基法》新制新增特休假可遞延,遞延後次年度若仍未休完須結清。
今法規會審查時也新增,若遞延後的特休假結清時,需以特休假產生年度(即前一年度)
的薪資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另外新法規定單月加班工時可提高到54小
時、3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細則明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以曆計算;另外要挪移
例假或縮短輪班間隔的30人以上企業須備查,也增訂若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狀況
特殊,可以敘明理由後於原因消滅24小時內報備查。
今法規會審查完竣後,勞動部將提出最後版本送行政院審查,會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各
部會審查完畢後,勞動部就可公告,也會同步送立院備查。(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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