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r (按☯KMT)》之銘言:
: 這次花蓮的吾居吾宿6樓違建變9樓
: 這次2/06就被震塌了
: 居民說之前已經去花蓮縣政府檢舉很多次
: 但是就發個不痛不癢的停工令還是繼續蓋
: 蓋到後來再檢舉花蓮縣府就開了一個花蓮縣府的工函
: 說這種違建對居民的損害是【私權範圍】
: 要居民自己去公所調解或是去告
: https://i.imgur.com/uFzBIQ6.jpg
: 花蓮縣政府認為違建是【私權範圍】的見解484合理啊?
: 還是這種【私權範圍】只是花蓮專有的
: 為什哞檢舉違建還可以發公文要居民自己去告?
你應該理解錯了
這公文的私權範圍
應該指
違者者因為違建後跟其他住戶的權益的問題
應該這樣理解
1.檢舉者像山豬縣檢舉違建
2.山豬縣發文給違建者勒令停工
3.違建者想既成違建山豬縣就比較沒輒,快蓋
4.檢舉者啊幹不爽山豬縣放任,再去檢舉
5.山豬縣回應檢舉者幾個要點:
(1)已經送到山豬縣地檢署惹、我們有在處理不要誣賴我、是檢察官慢吞吞
(2)我們有提供房屋健檢的補助喔、快來申請、別說我們不幫你
(3)健檢完後、若有違建者違建讓你房屋受到損失,這是你跟違建者的私事、可以到山
豬市公所調解、或是吉法院
所謂的[私權範圍]是第三點:若有違建者違建讓你房屋受到損失,這是你跟違建者的私
事
: 有卦嗎?
大概是要這樣理解
其實沒寫錯
完美卸責的公文寫法
不過花蓮王應該比較在意200億中央要不要補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