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ang691206 (liang691206)》之銘言:
: ※ 引述《Orzer (按☯KMT)》之銘言:
: : 這次花蓮的吾居吾宿6樓違建變9樓
: : 這次2/06就被震塌了
: : 居民說之前已經去花蓮縣政府檢舉很多次
: : 但是就發個不痛不癢的停工令還是繼續蓋
: : 蓋到後來再檢舉花蓮縣府就開了一個花蓮縣府的工函
: : 說這種違建對居民的損害是【私權範圍】
: : 要居民自己去公所調解或是去告
: : https://i.imgur.com/uFzBIQ6.jpg
: : 花蓮縣政府認為違建是【私權範圍】的見解484合理啊?
: : 還是這種【私權範圍】只是花蓮專有的
: : 為什哞檢舉違建還可以發公文要居民自己去告?
: 你應該理解錯了
: 這公文的私權範圍
: 應該指
: 違者者因為違建後跟其他住戶的權益的問題
: 應該這樣理解
: 1.檢舉者像山豬縣檢舉違建
: 2.山豬縣發文給違建者勒令停工
: 3.違建者想既成違建山豬縣就比較沒輒,快蓋
: 4.檢舉者啊幹不爽山豬縣放任,再去檢舉
: 5.山豬縣回應檢舉者幾個要點:
: (1)已經送到山豬縣地檢署惹、我們有在處理不要誣賴我、是檢察官慢吞吞
: (2)我們有提供房屋健檢的補助喔、快來申請、別說我們不幫你
: (3)健檢完後、若有違建者違建讓你房屋受到損失,這是你跟違建者的私事、可以到山
: 豬市公所調解、或是吉法院
: 所謂的[私權範圍]是第三點:若有違建者違建讓你房屋受到損失,這是你跟違建者的私
: 事
: : 有卦嗎?
: 大概是要這樣理解
: 其實沒寫錯
: 完美卸責的公文寫法
: 不過花蓮王應該比較在意200億中央要不要補助吧
這篇的確是正解,實際操作上根本就沒有即報即拆這種東西,除了資源不夠以外,
你真當那家民意代表支持你這麼幹嗎??
常見的違建大概有三種
1.頂樓加蓋,包含無牆遮雨鐵棚或其他有梁柱結構體)基本上通通都是違建。
2.退縮地加蓋,這種就更廣泛了,只要是看到那種家裡一樓小庭院的大概都是二工。
3.領取完使用執照,很多房子都是無裝潢,後續根本連室內裝修執照都沒申請,
隔間還有天花板等材質恐怕都是不合格的非防火材料。
所以走出戶外你會發現,台灣違建還真多阿,至於很多東西罰金等等,
我記得最近新北市政府才輸掉一個第三審,簡單來講裁罰社區管理委員會違建被撤銷
行政處分,因為最初施做違建的是建商,罰錯人了,用這例子來看,
一但移轉之後,要行政罰鍰都有點困難,更別提要拆除了,
一堆陳情案都講是買到違建貨,所以我建議應該是在被舉報確實之後,
直接標駐在謄本中,當下使用者已經知道事實存在,也避免後手再發生,
至於很多人講什麼直接拆除跟斷水斷電,這種涉及比例原則或者實務操作,
應該是不太可能達成,不如先檢視一下家中有沒有可能是違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