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試用期打瞌睡、離哨聊天 他被解雇想復職告公司違法
3.完整新聞內文:
張姓男子應徵保全工作,約定第一個月是試用期,若試用期通過後再正式聘用,但張
上班時間多次被主管查到在打瞌睡,且未經報備就離哨跑去聊天,保全公司資遣張不
聘用;張提告主張公司違法,應讓他復職,且要按月給付資遣期間的薪資,新北地院
今天判決張敗訴。
張姓男子提告指出,他從去年7月28日起受雇於新北市板橋區一間保全公司,擔任保
全工作,約定月薪3萬1000元,最後一天上班日是隔月24日,保全公司便以他任職其
間常有上班打瞌睡的狀況,將他資遣。
張主張上班時間他才打了一次瞌睡,並不是屢犯不改,公司的行為不符合解雇最後手
段原則,即使他第一個月是在試用期間,仍應適用勞基法,不得解雇;且依據勞資爭
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亦不得解雇員工,他請求公司應自去年8月25日至他
復職日為止,按月給付3萬1000元,並按月提撥1908元至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保全公司出庭指出,張姓男子在在試用期間二度被督察主管查到上班時間打瞌睡,無
法切實執行注意工作地點的出入人車身分,防止不肖分子或不明人士闖入或隨意進出,
維護工作環境的安全任務,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被處以小過乙次
之後張仍不知警覺,又被查到上班打瞌睡,且張任職期間還多次擅離職守跑去跟別人
聊天,沒有恪守職務,多次被主管查到;張在試用期間的表現,工作漫不經心亦不尊
重職務,公司評估職務適格性與能力,考核結果認定並不適任,不予締結正式僱傭契
約,予以資遣,應屬適法。
法院傳喚張姓男子的主管,主管證稱張在去年8月8日因打瞌睡被公司懲處,8月10日又
沒有報告擅離職守去聊天,才剛懲處竟又再犯,屢勸不聽,他覺得張並不適用;此外,
張亦承認離開崗哨,還與林姓員工發生爭執。
法官認定,張姓男子在保全公司試用期間,上班時間打瞌睡,離開崗哨,並未善盡職
責,經公司考核後,並未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且與其他員工產生爭執,雇主自得於
試用期間屆滿時終止本件勞動契約,並無踰越合理性,亦無權利濫用可言。
法官指出,本件為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試用期間為1個月,由勞雇雙方斟酌是否
繼續勞動契約,自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無勞基法「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懲戒相當性原則」之原則之適用;因此,保全公司以張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本
件勞動契約,並無不合。
另外,張姓男子既然尚在試用期間,並非公司正式員工,公司自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條之拘束,張主張依據此法,公司不得終止契約,亦屬誤會。本件終止契約並無
不法,張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即失所據,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82702
5.備註:
法條還蠻會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