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rplvampire (阿修雷)》之銘言:
: 這我就很有經驗了,不成案是不是等於沒有違規?請看下面這張圖:
: https://i.imgur.com/oXOnQ4P.jpg
: 這是台北市一處十字路口轉角處的人行道,並排停了兩輛機車,
這是典型違停 但不是並排
: 這個轉角處的人行道連接十字路口斑馬線與騎樓走道,
: 請用你的正常邏輯告訴我,這兩台機車有沒有違規?
: 以下是我依鄉民的建議提出的違規事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
: 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 松山分局給我的回覆如下:
: 親愛的民眾您好:
: 有關您反映OO路X號人行道違規停車一事,本分局說明如下:
: 經檢視所檢附違規照片與現場查看,該處目前僅騎樓禁停(本市目前人行道及騎樓違
: 規均依照附牌說明取締),另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之違停條文,須依客觀判斷
妨礙他人 是在沒有其他條文可適用時 始得適用 要件是人車過不去
其實你只要寫違停就好
你可能以為多寫一些理由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錯
你多跟公務員(含法官檢察官)交手就知道
他們絞盡腦汁處心積慮不想做事
只要你留下一個小把柄 他們就會放大 100倍把你打死
這個警察還算有良知 洩了一句正解給你
我遇到的檢察官 他想包庇犯人時
就直接把告得有理的部分完全不提
只寫告得無理的部分
因為完全不提 就是疏忽啊 不是見解錯誤
建議你跟這警察繼續吵 只要咬住本市目前....這一句 你應該會贏
然後 他就會很想要你的身份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