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20/1102314.ht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警方追捕通緝犯,開槍瞬間只有零點幾秒的判斷,但後續該承擔的事情似乎更多,2017至20
18年的2起員警開槍判決,也再度引發各界討論,一是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
013年追捕黎姓竊嫌開槍致死,台北地院宣判無罪;另一起則是桃園縣楊梅分局員警葉驥201
4年追通緝犯羅文昌,開槍擊斃對方,遭判刑6個月定讞。
黎姓竊賊2013年8月13日晚間拒絕接受警方盤查,隨即飛車由新北市逃進台北市西門町鬧區
,沿途不但撞倒民眾機車,還差點撞傷路人,始終沒有停車;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張警義,
獲報後加入圍捕行列,朝竊賊的轎車連開2槍,其中一槍射中黎的腹部,送醫後5分鐘不治死
亡,黎姓竊賊因此提告,台北地檢署兩度做出不起訴處分,但都遭高檢署撤銷發回。
北檢第3次偵查後,認為張景義舉槍時,黎姓犯嫌已經倒車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所以他開
槍時並無急迫性,因此認定他違反用槍時機規定、具有過失提起公訴。張景義在庭上否認犯
案,研判若不即時讓車子停下,很可能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因此依規定朝車輪開槍,是不
慎擊中車體再貫穿死者腹部,且曾對媒體表示,「國家發給我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不然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拿棍子去敲嗎?」
台北地院1月9日宣判無罪,張景義表示,「心裡面的石頭總算輕輕地放下來了,我當時的職
責是執法者,這個判決等於給執法者一個公義。」並提到賠償80萬給死者家屬和認不認罪無
關,會盡力幫助死者3個小孩,「無愧於心。」
但反觀葉驥一案,葉驥2014年執勤時追捕羅文昌,朝羅開3槍,導致其傷重不治,遭最高法
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判決書中列出4大理由,包括警
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葉驥拉開駕駛座
車門朝羅嫌腿部開了3槍,為何不朝輪胎射擊;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
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當時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審理程序完備,原審有讓葉作最
後陳述,也查出羅男倒車逃跑時並未精神恍惚,判決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非常上訴。民事
部分,羅文昌家屬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打國家賠償官司,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羅文昌死因
係是遭葉驥朝腿部射擊3槍,子彈貫穿雙腿達10個傷口。
法官認為,羅文昌倒車拒捕行為,對葉實際上並沒有造成生命、身體不法侵害,葉驥因而無
從以正當防衛主張可以對羅文昌身體開槍射擊, 加上他積極執行職務、出發點沒有不當,
但是沒有選擇對羅侵害最小方式,就開3槍導致喪命,用槍的方式已逾越必要程度,且沒有
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使用槍械行為未合乎上揭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第9條規定,不為法律
所容許」,因此判國賠87萬5千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