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日水砲驅逐 漁業署:我漁船違規在先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8-03-07 08:55:37
不要看到"日本"兩字就不理性,你看馬囧政府理性多惹
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https://goo.gl/A1Tfeo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3133261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31333908A號令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413335174A號令修正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及第2條附圖
第 7 條
腕歲那挈謢酗U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台日海域作業許可文件:
一、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二、於台日海域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未妥善解決。
三、漁業人取得之漁船有前二款情形之一
第 13 條
延繩釣漁船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棄置延繩等漁具及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
二、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但非以切斷方式無法分離兩船之延繩漁具者,不在此限。其切斷之延繩漁具,應予修復。
三、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時,
該漁船船長應即通知指揮幹部及通報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
第十五條之二
二、北緯二十六度以北:
(一)投繩方向為由起點往西投繩,投繩開始時間為臺灣時間四時至五時;投繩方向為由西往東投繩者,投繩開始時間為晚上七時以後,可投至東經一百二十五度四十分,並需於次日上午八時前於該海域完成揚繩作業,且完成揚繩作業後不影響在該海域其他漁船作業。
(二)船間距離至少為四浬。
(三)投繩次數為每一天一次。
(四)在揚繩結束之後,應在下次投繩開始時間之前返回上次投繩開始之位置。
(五)漁船作業時應事先與在週邊作業之日本漁船連絡,確認能否在該海域作業後,才從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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