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台灣就是標準「出了事再來處理」 政府放老百姓相殺
平常沒車禍就是大車壓小車、小車壓機車 所有車壓行人
過斑馬線礙到四輪立刻被喇叭叭得不要不要
只是出了事就倒過來了
行人直接從分隔島跳出到快車道挨撞 汽車都還有不小的機率被判過失
即使贏也要在法律上鏖戰煎熬很久
甚至不在斑馬線 各種花式過馬路 只要受傷先贏一半
機車在慢車道被右轉車逼、在待轉區被直行車逼
機車直行還是得被左轉車硬是截停
但是 一旦出車禍形勢就逆轉囉
機車無論怎麼亂飆、亂胚 禁行機車也好、逆向也好、雙黃線超車也好
只要碰到汽車、機車倒地 汽車幾乎就是「次要肇責」 過失傷害
一個幾乎只以誰受傷來論斷過失的交通法規 永遠用萬用「過失」拳 各打五十大板
平常卻不注重路權的交通教育和規定
呈現的結果就是台灣的交通亂象 因為路權『不明確』嘛
大家開在路上也不知道誰要讓誰 遵守所有的交通規則也沒用
開在、騎在正確路權的路上 沒超速、沒違規 碰 照樣「應注意 未注意」
按速限開、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或轉彎打方向燈禮讓直行車、禮讓幹道...
甚至速限內直行面對三寶各種插進來 還是吃上過失責任...
最後問一下 有沒有歐美日處理交通肇事的八卦可以分享
也是用過失責任各打五十大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