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台灣的法院只有一位恐龍法官,那是個案。
當台灣的法院出現好幾位恐龍法官,那就是制度的問題了。
我真心的認為台灣的大學法律教育出現問題了!
只要分數高、會讀書、會考試,就可以當法官了。那台灣的司法院將會成為侏儸紀公園。
沒有錯,雖然法律學有[無罪推定原則],但是法官不能將這原則無限上綱。
只要被告掉幾滴眼淚,唱哭調就可以免死,就可以減刑,就可以交保。
那以後每個被告犯案前,先去參加X視演員訓練班就好了,不是嗎?
我已經不再信任台灣的法律教育機構跟司法機關了。
未來修法改成:未出國留學唸外國的法律研究所,不得擔任法官。
唸本國的法研所,頂多只能考律師跟檢察官。
像法官這種判人生死、判人有罪或無罪的職業,不應該是從台灣只會升學考試的大學法律
系就可以培養出來的。
不好意思。外國的月亮就是比較圓。不然你們看,外國有恐龍法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