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8-03-09 18:35:43按文中敘述,全勤獎金與提供勞務有對價關係,
故依法老闆並不能隨意苛扣全勤獎金,
老闆第一時間問獎金該扣還是不扣,可見於勞務契約中並未載明獎金扣除辦法
因此老闆於第一時間與員工協商並無不妥
再來是員工的部分,事故當時留下來是否有必要性、急迫性有待討論
兩害相權取其輕
第1害: 遲到恐會被扣獎金
第2害:棄傷者於不顧恐造成傷者生命身體受到損害
很明顯員工相權過後選擇了第1害
但是員工總不能要求老闆去概括承受員工選擇的後果
慣老闆常說共體時艱,員工這樣算不算慣員工?
台灣人就是濫、濫情;清理法,情永遠擺第一
老闆這次還願意跟員工討論解套辦法
員工來上來公審老闆,在我來看,這員工才是慣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