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查監委高涌誠:台大不要敬酒不吃吃罰酒
聯合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19263
監委高涌誠透過監察院調查處發函台大要求釐清相關教師兼職規定,填寫全校教授106學
年至107學年專任教師申請至營利單位或團體兼職情形,引發政治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廖元
豪批評,指監察院只能查政府機關或公務員「違法失職」,而大學又有大學自治的保障,
所以監察院僅能針對台大有「違法失職」之嫌的情況,進行調查,不能憑空去討論政策法
令。要不然,就會變成監察院擴權(去管到政策或大學行政問題),並干預了大學自治。
高涌誠今日反問廖元豪,請問大學尤其是國立大學有公務員身份的行政人員,是不是公務
人員?而監察院能不能查?他說外界不應以藍綠的角度看待此案,況且此案有台大教授到
監察院具名檢舉,監委能不查嗎?
廖元豪批評,監察院這項調查首先有個技術問題,監委這次的調查程序與法律依據就有問
題。監察院的公文是說,他們依據「監察法26條」行使調查權,來調閱公文。然而監察法
26條的規定是,監察委員或監察院人員「到場調查」,而不是發公文叫人提供資料。這個
公文根本不符合它自己宣稱的法源依據。
針對廖元豪的批評,主查監委高涌誠表示,監察法第26條原本就是憲法賦予監察院調查行
政體系的職權規範,包括監察法第95、99條等都是,監委是依憲法行使調查權;而監察院
向行政單位調閱文件資料,慣例上就是透過監察院調查處進行函調。
高涌誠進一步表示,法律上有所謂「舉重明輕」原則,按監察法第26條規範,監察院調查
官其實可持調查證直接前往行政單位去搜,但他採取不那麼重的方式,而是透過函調,請
被調查單位自行整理資料回函,態度上已盡力表達委婉與尊重,受調查單位不應敬酒不吃
吃罰酒。
針對他發函台大要求釐清相關教師兼職規定,填寫全校教授106學年至107學年專任教師申
請至營利單位或團體兼職情形,高涌誠兩度強調,此舉不是要查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大
學自治有其範圍,他並沒有要查任何教授的兼職,此舉和學術自由無關,兼職沒有關係,
除非兼職行為影響學術倫理。但他發函要查的,是台大有公務人員身份的行政人員,「尤
其是那些一條鞭體系的」,為什麼將管案處理得亂七八槽,是台大行政人員的處理方式,
讓教授兼職背上污名。
高涌誠反問廖元豪,請問大學尤其是國立大學有公務員身份的行政人員,是不是公務人員
?而監察院能不能查?他說外界不應以藍綠的角度看待此案,況且此案有台大教授到監察
院具名檢舉,監委能不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