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台灣的消費意識過高?

作者: ichch (渡船人)   2018-03-10 12:53:14
台灣人很愛講法律,但是遇到自己不利的部分就故意不提?
購物是屬於買賣契約,而契約之成立要件之一,就是要當事人(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合
意,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參照)。在購買物品並訂定買賣契約時,
並不以交付定金為必要,只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
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因此購買物品時不需要交付定金,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的約定,而當事人間若有定
金之授受,則推定該契約已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有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義務。又出賣人收
受定金時,其效力為何?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如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例如:買
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簡而言之,今天我付了訂金約定交付日期
賣方沒有辦法履行契約,例如缺貨造成的違約
賣方必須賠償雙倍訂金
相反的,買方反悔不想購買,賣方本來就有權利沒收訂金
今天一篇新聞,宜蘭汽車銷售員和汽車公司的勞資糾紛
裡面提到一則客訴內容是消費者年前訂了一輛車
女兒到車廠表示不買了 而且還要立即退還現金
這時候車商的做法不是主張沒收訂金
而是向客戶道歉並且懲處業務員
這是台灣普遍常見的現象,不斷主張自己的權益
卻不知道民法上的買賣契約本來就沒有退還訂金這種事情
之前更多人不知道實體購買沒有所謂七天欠賞期
每個人買東西回家不喜歡就要退貨 這樣搞以後誰敢賣東西
作者: irumina   2017-03-10 12:53:00
真是天真又可愛的標準
作者: EXIONG (E雄)   2018-03-10 12:54:00
7天可換退有法可詢吧 賣家都那麼佛 我是不相信啦
作者: zzzz8931 (肥宅)   2018-03-10 12:54:00
作者: WomanizerNo7 (花無缺)   2018-03-10 12:54:00
五樓都去鴨店玩通宵不付錢 被抓起來痛肛三天三夜 爽到高潮噴屎
作者: EXIONG (E雄)   2018-03-10 12:59:00
這好像之前有討論過 消保官有說過了 還是能退
作者: foooodyn (針寺蒡)   2018-03-10 12:59:00
大前提對八卦凶宅來說太長,嗜血肥宅不學無術
作者: scorpioman (阿桑看到都說帥)   2018-03-10 13:01:00
人是自私的
作者: andyll2 (澤西哥)   2018-03-10 13:10:00
台灣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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