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公看到這種驗下體的新聞就覺得很荒謬啦
根本是落後國家的法學邏輯
A女說和B男搞,指證B男的下體特徵,B男的下體特徵和A女證詞吻合,所以他們有搞
這哪門的法學邏輯?她可以指證B男的下體特徵,跟他們有搞有是兩回事吧
去偷窺也可以知道別人下體特徵啊
還當庭勘驗下體勒
根本侵犯人權!
換個性別敢不敢這樣做?
叫女人脫褲當場勘驗下體啊,敢嗎?
荒謬!
: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當庭勘驗蘇男下體及身體照片,都與婦人的證詞吻合,另調
: 出通聯紀錄及停車繳費紀錄等證據,認為蘇男與婦人確實曾去摩鐵發生性行為,因此不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