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堆違停害死人的新聞, 肥宅我決定拿起手機檢舉路邊的違停人渣,
結果今天收到一堆舉發失敗的通知!
警方回我「逕行舉發」是只適用警察開單,
不適用民眾檢舉, 所以如果是民眾超過 2 小時檢舉同一違停行為就不能再開單噢~
法規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
第 7 條之 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 56 條第 1 項或第 57 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 2 小時。
原來只要警察爽, 違停一整個月都只能罰一次, 花錢買車位的都是智障嗎?
有沒有警察自己扭曲法規不開罰單的八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