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sita (phosita)
2018-03-14 12:50:16其實勞基法規範老闆們是規範很嚴的。
如果你要雇用臨時性勞工,那工作真的得是臨時性的,
照法條來看,就算最寬鬆的解釋也是一年。
也就是超過一年就很難用定期契約雇用。
但政府單位不然。
很多學校代課老師用得可兇了。
帶班,兼行政沙小都來了。這樣算哪門子的臨時性工作。
教學組長三個月以後就不用了膩。
再說,這些代課老師還有所謂的實缺。
意思就是這間學校真的缺一個教師,但不補,用代課教師補。
這不是明擺著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嗎?!
私人公司最好可以這樣搞。
我看過代課代十幾年的都有,都沒換學校喔。
這樣再給我屁臨時性工作拉,臨時十幾年逆。
有沒有政府單位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八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