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收下房屋買賣訂金簽約 反悔稱「喝醉被騙」法官不信
3.完整新聞內文:
唐姓男子要購買黃姓男子名下新北市土城區的房屋跟土地,雙方談妥交易價格、交付
訂金並簽下合約;黃事後卻聲稱當天只是要借錢,因喝醉了,沒發現唐將借貸契約掉
包變成房屋買賣契約書,認為自己遭到詐欺,房屋買賣要取消。新北地院認定黃沒有
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是被遭到欺瞞而簽約,今天判唐勝訴,黃要賠償二倍訂金共20萬元。
唐姓男子提告指出,去年10月與黃姓男子簽訂房屋買賣合約書,黃同意以681萬元出
售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的房屋、土地,出售予原告,簽約當日唐便交付10萬元訂
金,雙方並約定應於今年1月底前交付房屋、土地;但黃毀約,不履行合約,應依合約
約定償還雙倍訂金20萬元,並求償差價損失100萬元。
黃姓男子辯稱當天是在酒醉後去跟唐姓男子借錢,唐藉故同意,卻取出買屋買賣合
約書,謊稱是借貸契約;當時他精神狀況極差,恍惚下簽屬,並未細看,事後唐持合
約請求他履約時,他才知道當天簽屬的文件是買賣合約書而非借貸契約。
黃主張,唐利用他酒醉、精神狀況不佳時,以詐術讓他簽字,他主觀上以為簽屬的是
借貸契約而非買賣契約;因此,既然是遭到欺矇簽下房屋買賣契約書,意思表示顯有
錯誤,是遭到詐欺所為意思表示,他主張撤銷。如果法院仍然認為他違約必須賠償,
唐求償120萬元也顯然過高。
法院認定,雙方確實簽約、黃也收下訂金,並在房屋買賣合約書上簽名,黃自稱是在
酒醉的狀態下、遭到欺瞞才而簽約,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所說為真實,抗辯不
足採;既然買賣合約已成立,黃又不履行合約,應依約加倍返還2倍定金即20萬元。
至於唐主張因黃未履約,導致他損失出賣房屋土地的償差100萬元,但並未提出證據證
明有何「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等,無法證明他有相關損失,此部分請
求屬於無據,判決黃只要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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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收10萬,賠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