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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苗縣議員李聰祥貪污案 二審改判7年
2018-03-14 11: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民進黨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被指控藉勢恐嚇茶藝館負責人,
插股取得股東身分,還要求通霄警分局警員王榮麟,提供臨檢勤務計畫表,避免他開設有
越南女子陪酒的小吃店被臨檢取締,還另涉詐領苗栗縣議會出席費等;苗栗地院去年7月
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與1年6月(可易科罰金)徒刑,警員王榮麟判刑10月,宣告緩刑2年
,李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7年與4月(可易科罰金)徒刑,褫奪公權3年,王榮
麟則維持原判決。
判決書指出,李聰祥是苗栗縣議會現任縣議員,並入股苗栗縣苑裡鎮「春風茶坊」、「五
月花KTV」、「一壺香茶藝館」等可能被臨檢,有越南籍女子陪侍的娛樂場所。他於2009
年7月間,以強制方式取得「一壺香茶藝館」股東身分;於2013年10至12月間,持業務登
載不實收據,向民主進步黨申請該年度全年每月5000元的補助;於2013年9月9日、12月11
日、12月25日,3次未出席苗栗縣議會議程,卻在簽到簿上簽到,利用此職務上機會詐取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共計3675元;於2014年3月間,與福全旅行社實際負責人鄭文慧
,共同利用出國考察機會,詐取機票費用3400元的差額未遂。
王榮麟為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辦理公關業務的警員,竟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止
,按月將應行保密的通霄分局「各組支援外勤巡邏勤務計畫表」交付李聰祥,前後共計6
次。
李聰祥、王榮麟雖都否認犯罪,但依相關證據,台中高分院認為辯解都不足採信,李聰祥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既、未遂罪、商業會計法的填製不實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王榮
麟則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
台中高分院認為,李聰祥身為縣議員,本應珍惜選民託付,監督縣政、為民喉舌,竟貪圖
合夥經營「一壺香茶藝館」的利益,強迫經營者同意入股;且製作不實的收據,向民進黨
申請補助,他是縣議員,參加會議完成簽到才能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及因公出
國考察,可以報支機票費用等職務的機會詐取;王榮麟身為警察,竟忘卻保密的重責,明
知李聰祥的背景,卻應其要求交付勤務計畫表,有虧職守,台中高分院二審改判7年與4月
(可易科罰金)徒刑,褫奪公權3年,警員王榮麟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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