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mowmow (mow)》之銘言:
: 法匠要不要出來解釋
: 為什麼當初葉少判最重六年
: 這個只有一年多
: 差三倍
: 差別在哪?
: 不都是喝了酒意識不清結果撞死人
: 差在社會關注嗎?
: 人民激憤就可以加重判嗎?
: 還是差在葉少酒多喝三倍?
: 一瓶關一年,葉少喝了一手
: 算了法匠最近在忙法官學長性騷擾
: 頭冒在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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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判決)
從理由欄貳、二、(三)可以看的出來,法官是認定這件是有自首的,現
在實務上認定自首認定的有點寬濫,也不知道是好是壞。
而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同法第66條規定,減輕其刑
的話,減輕至二分之一,在法官認定其自首又減輕其刑的情況下,刑法第
185條之3第2項前段的刑度就從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變成1年6個月
以上5年以下了,再怎樣也不會判的葉少爺重。
雖然法官有判1年8個月的依據,但理由欄貳、二、(四)(五)把被告寫
的好像很可惡,卻還讓被告依自首減刑,量刑還只比最輕刑度只高了「2
個月」,這種量刑,真的是有點黑人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