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新聞
四度酒駕奪人命 家屬不滿因「家境貧寒」免判賠
去年3月,屏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許姓現役軍人遭到機車騎士酒駕逆向撞死,而這
名肇事騎士還是第三度酒駕,屏東地院最近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騎士6年有期徒刑,但死
者家屬不滿,法官沒有判決賠償金額,地院表示,家屬可再向民事法庭提出求償,地院只
做刑事的判決。
機車騎士逆向行駛在暗夜的馬路上,迎面撞上許姓現役軍人的機車,兩台機車都被撞爛,
而許姓軍人當場慘死。這起車禍發生在去年(2017年)三月,經過一年的審理,一審判決
出爐。
肇事的黃姓機車騎士三度酒駕,罰都罰不怕,竟然還奪走一條人命,死者家屬對於一審判
決有意見,因為法官在判決書上寫到,肇事者只有國中畢業,家境貧寒,而且連半毛錢都
沒判賠,很不公平。
死亡的許姓軍人是個孝子,車禍當天特別向部隊請假,載母親到醫院回診,之後再騎車去
找朋友,才發生不幸,母親也因為自責和傷心,病情加重,癱瘓不起。
許爸爸要法官看看,一場車禍造成他們家破人亡,不要只對加害者仁慈,也要看看他們被
害人的家庭變成了什麼樣,為了替兒子討公道,許家也已另外向民事法庭提告,要對方付
出賠償。
(民視新聞/洪明生 屏東報導)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8319U05M1
5.備註:
看板上沒人貼,就先自己貼了,
否則預期推文應該會先恐龍法官罵一陣子。
不過即使我先說明一下,
底下應該還是會有人罵酒駕撞死人判6年太輕XD
我想法是這樣,要罵判太輕,絕對可以,絕對可受公評,
但要罵法官「因為家境貧寒免判賠」,可能就有點蠢了,
有興趣請看以下說明。
一、這是屏東地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判決,
要找這個判決也很簡單,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選屏東地院,關鍵字搜尋「陸年」即可,
搜尋出來第一個判決就是了。
為什麼要搜尋陸年?因為實務上真的會被判到6年的案件不多,
其次實務上主文的刑度必須寫國字,不能寫「6年」,所以...
二、貼出跟本案有關的關鍵段落:
爰審酌被告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是其本為不得騎乘機車上
路之人,且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
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
,於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19281 ,高於標準值
近4 倍之情形駕車上路,並為超越前車貿然駛入對向車道因
而肇事,除顯見其嚴重欠缺守法意識外,亦徵其當時酒醉非
輕,對於公眾交通安全之危害甚鉅,且其所為造成被害人許
晉毓死亡之結果,使被害人家屬遭受痛失親人難以抹滅之傷
痛,所為誠屬不該;審之被告前於97、100 及105 年間,已
曾分別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
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顯見其未自前揭
審判及刑罰之執行歷程中記取教訓,更彰顯被告對他人生命
、身體安全缺乏尊重之輕率態度,本次實不宜輕縱;又被告
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其未曾向告訴人等人表達歉意或商談和
解,難認確有彌補告訴人等人所受損害之誠意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可以看出本案被告
1、第四度酒駕,本案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
2、無照駕駛。
無照駕駛、酒後駕車致人死傷,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要加重其刑的,
但因為刑法185-3第2項本身就是加重規定,所以本案沒有另外加重,
這涉及稍微複雜的法律解釋,我認為應該沒有疑義。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判決說明。
3、為超車而駛入對向車道(惟該處非雙黃線)。
4、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9281,
這個標準跟一般理解的吐氣酒精濃度不一樣,
刑法185-3第1項酒駕的第1款是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第2款是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
而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9281,
照比例換算起來,大概等於吐氣酒精濃度0.964左右吧,
(這只是照比例換算,未必完全等同)
5、不過被告也有減輕的點,他合於自首條件,得減輕其刑。
這點判決前面有交代到。
酒駕撞死人的法定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酒測值頗高、無照逆向又累犯,但又有自首,
認罪但沒有道歉和解,最後法院判決6年,
是否適當,留給各位鄉民評論,我沒有任何意見。
三、重點來了,「因為家境貧寒所以免判賠」???
判決中,確實完全沒有提到被告應該賠償被害人家屬多少錢,
但是,因為這是刑事判決啊!
刑事判決基本上只管你有沒有罪、要判多久,
根本沒有在管你要賠多少錢好嗎?
所以判決中沒有交代要不要賠,非常正常,
而且判決中根本沒有提到「免賠」這兩個字,
純粹因為判決沒有提到,家屬自行解讀成不用賠,
這根本莫名其妙啊!
有的人可能會想到附帶民事訴訟,
沒錯,如果家屬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原則上應該也應該判才對啊?
但實務上作法,通常會將民事部分裁定交由民事法院來審理,
這時候刑事法庭會下一個裁定,把案件移給民事法院,
且從這個新聞提到
「地院表示,家屬可再向民事法庭提出求償,地院只做刑事的判決」
我推測家屬應該連附帶民事訴訟都沒有提,
所以法院連移轉給民事庭的裁定都沒下了。
這有什麼差別?最大差別在於裁判費,
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不用繳任何裁判費,
但如果忘記提了,現在才跑去民事那邊提告,
要先繳納大約求償金額1%的訴訟費用,
勝訴後雖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
但被告都進去關6年了,想必多半求償無門,
因為是出人命的案件,求償金額動輒百萬千萬,
算起來訴訟費用也是滿可觀的,
只能說如果真的忘記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那損失可大了。
四、判決中確實提到被告家境貧寒,
但請注意,判決是寫說
「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
代表這是被告自己說的,
此外法院量刑時,本來就會把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考量進去,
任何案件都是一樣的,
要說法官真的考量他國中畢業或貧寒,
就有從輕量刑,甚至「免判賠」,我想真的是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