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讓性產業繼續處於無政府介入管理的狀態,讓性工作者繼續被地下秩序剝削,讓人民
在充滿衛生與治安疑慮的情況下消費,社會觀感就會比較好嗎?
民國99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修法之前,人民不會因為到性產業消費而被處以行政
罰,不會被標籤化而留下記錄,直到民國100修法後,整個都變了。
當時在同法增加了第91-1條,規定各政府得設立性專區,初衷是要正視性產業,要納入管
理,讓性交易文明化,重視消費者與從業者的基本人權。
所以第80條也同步進行修法,增加人民在專區外消費得處三萬元罰鍰的規定。這很合理,
因為既然都有官方性專區可利用了,為維護社會秩序,沒有理由再允許專區外的私下性交
易。
結果大家都知道了,專區從未設立,而人民到性產業消費,反而要被處罰了。
到底為什麼只是你情我願的做愛,國家也要介入處罰?為什麼會通過這樣非人道的法律?
如果地方首長不敢成立性專區,請立委們把社維法第80條拿掉,真的夠了。
社維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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