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來,很多法官作出過輕的判決,被批判是恐龍法官。
但是法官也只是依照既有的法條作出判決。
法官該檢討,法條也該檢討。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販毒、運毒在印尼是唯一死刑。在台灣還可以罰金是怎樣?雖然是併科,還是太輕。
其他還有詐欺罪、侵占罪、過失致死罪等等。雖然是併科罰金,不是單純的罰錢了事的罪
,但是被告繳了幾千元不等的罰金之後,再上訴,往往在二審或三審會因此得到輕判。
換句話說,這些可以併科罰金的罪,等於是替被告開了一條用罰錢來減刑的方便門。
而且還是便宜的幾千元而已!根本達不到制裁的效果!
舉例來說: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動輒數千萬,本來要被判五年的。繳個幾千元罰金就可以少
關一到兩年。台灣的法律原來這麼廉價!
外國的法學者看到台灣的法律有這麼多可以易科或併科罰金的法條,都不得不搖頭嘆氣,
感到匪夷所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