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twalk456 (巴黎草莓)》之銘言:
: 1.媒體來源:風傳媒
: 2.完整新聞標題:谷阿莫出庭堅持合理使用 「希望法律畫定界限,讓創作者有所適從」
: 3.完整新聞內文:
: 谷阿莫說,希望透過這件案子,「讓台灣的法律能夠清楚的劃定界限,讓創作者能夠有所
: 適從。」(資料照,取自谷阿莫臉書)
: 網路紅人谷阿莫,常常製作電影剪輯影片,以「X分鐘看完XXX」系列爆紅,但被違反《著
: 作權法》,谷阿莫則堅稱是合理使用。今(22)日下午莫阿莫再出庭,堅持是合理使用,
: 他說希望透過這件案子,「讓台灣的法律能夠清楚的劃定界限,讓創作者能夠有所適從。
: 」
我是對這種「創作者」到底在「創作」什麼很不懂啦,
這樣說起來,那谷阿莫的「作品」也能有「著作權」是不是?
別人能不能再度「創作」谷阿莫剪輯後製的系列影片?
谷阿莫可以主張他的權利嗎?
或者,有人沒有通過NBA、MLB或世足賽的授權,剪輯後製賽事影片,
自己旁白「當球評」,這樣也可以稱為「創作者」並且從中營利嗎?
求鍵盤法律專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