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8-03-23 15:14:39※ 引述《Anddyliu (安滴滴)》之銘言:
: 看這網站上寫的
: http://taiwanus.net/news/press/2016/201604081658151916.htm
: 台灣關係法是針對美國總統及國防部及國務院內閣官員所制定的,
: 強制他們一定要確實遵守台灣關係法,否則就會觸犯聯邦罪?
: 因為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憲法,也是州憲法,它的權威性,已經遠遠超過一般的
: 美國聯邦憲法的條文,如果台灣關係法是一般美國聯邦憲法的話,任何一位國會議員,
: 發現其中有任何不妥的話,可以提出修正案來更改台灣關係法其中的任何條文,
: 例如以第一修正案,或者是第二修正案等等
: 會不會跟反分裂法是一樣的東西?
: 有沒有台灣關係法的八卦
簡單的講就是用美國的法律把台灣當人看(誤
然後由美國的法律授與台灣的管理者權力跟本体應得(美國法律上的)權益
讓台灣看上去是一個完整的實体。
這部法是在1978年時GRC跟美國談判後的產物
所以也是定義GRC與美國之間關係的產物
大gay 4 這樣
作者:
kiddcat (雜魚)
2018-03-23 15:20:00ROC是國名,GRC是政府名,臺灣關係法之下,台灣不是國.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8-03-23 15:26:00LiveInNow 又再說代管 完全忽視中日和約和中美共同防禦
作者: arceus 2018-03-23 15:34:00
說穿了就是討好prc的重定版 原本的中美共同防禦更好
真有興趣者可以去找《臺灣關係法立法過程》來拜讀作者是臺灣目前最優秀外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