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這種案件就算有罪幾乎都是判拘役,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根
本不會記載,這位資深社會記者照理說應該要知道這些事情才對。
就算判到有期徒刑,只要得易科罰金,五年後紀錄也會塗掉。
除非判到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紀錄才會永遠留著。但是這可能嗎?
印象中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被判七個月以上的,只有當年蓬萊島案的陳水扁、李
逸洋、黃天福。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3-24 13:42:00他只有一張嘴
作者: irumina 2018-03-24 13:43:00
讀法律不會浪費人生嗎
作者:
starjim (Jim)
2018-03-24 13:43:00所以被吉的人可以反擊他恐嚇嗎?
作者: ARTORIA 2018-03-24 13:44:00
第三款要不要上色
作者:
CLV518 (芷蘿)
2018-03-24 13:45:00名嘴說的話竟然有人信,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03-24 13:45:00回樓上 恐嚇告不成,讓他鬧,被氣到中風也是他的事情
作者:
gameguy (gameguy號:)
2018-03-24 13:46:00關我鳥事,別吉我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8-03-24 13:46:00他就是在大聲壯膽嚇人而已,到時官司輸了又靠北法官
作者:
qvfifi (滾過來)
2018-03-24 13:46:00幹嘛跟他認真喇等他沒收視自體消失就好了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03-24 13:47:00不要以為告人簡單,那個也要成本的。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3-24 13:47:00刑事根本不需要什麼成本吧
作者:
starjim (Jim)
2018-03-24 13:47:00所以要表現的我好怕怕這樣他才滿意?哎呀大家都做錯了
作者:
MrXD (Mr.XD)
2018-03-24 13:48:00搞得好像保全是聖職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03-24 13:48:00訴狀丟給律師寫、那律師也要算論件記酬 一件一萬
作者:
chong17 (ken)
2018-03-24 13:48:00刑事又沒有裁判費,哪需要成本,頂多花時間而已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03-24 13:49:00刑事也要成本、你要去警局作筆錄與自己或代理人去檢查庭
作者:
EggAcme (Egg)
2018-03-24 13:49:00這種就截圖丟給地檢署處理而已 原告不用付出精神跟金錢的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03-24 13:50:00開檢查庭之前當然沒有成本就是耗時間或請代理人律師
作者:
EggAcme (Egg)
2018-03-24 13:50:00出庭要去就是了 不過假如國家法官檢察官警察都在處理這小案件 還需要處理其他案件嗎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03-24 13:52:00截圖還是要寫筆錄與開庭.一張圖說對方罵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