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台大的臨時校務會議對管中閔校長案做出擱置的決議,詳言之:
(1).201案的「要求成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一案,同意擱置90票、反對擱置58票、
空白2票,投票結果擱置
(2).209案的「應該定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因瑕疵而無效」一案,同意擱置99票、反對擱置37票
、空白票3票、廢票1票,投票結果擱置
(3).205案的「校務會議應謹依其權責檢討校長遴選過程並推動修訂遴選規章以致和衷共濟」
,同意擱置97票,反對擱置40票,投票結果擱置。
(4).210案「台大遴選委員會及相關行政單位就遴選疑義提供資料及報告案」同意擱置97票,
反對擱置37票,空白票3票,廢票1票。
(5).211案「學術倫理委員會向校務會議報告管中閔教授發表論文似涉不當引用疑義案」同意
擱置90票,反對擱置41票,空白票1票,廢票1票。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https://goo.gl/LaKJxV)
然而,在星期二的時候,台灣法學會針對此案有進行討論:
(1).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認為,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資訊,導致遴選判
斷恐有失準,後續衍生學術倫理、去中國兼職等爭議,程序瑕疵使爭議無法討論,也影響
校長適格性。
(2).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認為,台大在法律上是行政機關,要受行政組織法監督,但
又牽涉學術自由及憲法制度保障等,「大學自治」基本精神是保障學術工作者的研究及教
學等自由,但校長遴選不涉大學自治,教育部是教育行政最高主管機關,當然有監督權限
。
(3).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則認為,西方早期談大學自治,是用來對抗宗教、政
治勢力,但如今大學除了政治,更要面對商業干預,舉中研院翁啟惠浩鼎案、各校產學合
作等為例,呼籲不可漠視產學鏈結對大學自主的影響,應從中找尋平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https://goo.gl/fZGUUX)
請問各位30CM和E CUP的鄉民們,今天台大臨時校務會議的決議,是不是間接打臉台灣法
會的結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