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呼籲王先生更正!
能不能做保全是依照保全業法第10-1條,內容如下
https://i.imgur.com/V0GpLiO.jpg
https://i.imgur.com/jrPpmqk.png
一、目前你能告的也就是刑法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不在10-1條限制內,也就是
說真給你告成了,任何一家保全公司聘用該鄉民是完全合法的。
二、保全公司確認應徵者是否符合資格,不需要看良民證,正常程序是:保全公司會將該員
資料送警察局審查,警察局會依照保全業法確認資格後回覆合格或不合格。
三、請勿造謠讓曾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人民以為自己不能做保全!
四、身為社會記者出身,我認為你有必要更正,並為誤導社會大眾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