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買房借兒名驚見售屋廣告 兒嗆父:你死了不就是我的
3.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男子購買房產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繳納所有費用,購買高級沙發、床具,待兒
子從日本留學歸國後成家立業使用;沒想到兒子竟變賣家具,還貼出售屋廣告,讓他
氣得提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兒子出庭竟稱「父母說過百年之後,房產就是我的」,
房產是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拒絕移轉。新北地院判決父親勝訴,兒子要歸還房產。
陳姓男子提告指出,2008年1月購買新北市三重區長榮路一間社區大樓7樓房產,借名
登記在兒子名下,並以兒子名義繳納貸款,之後相關稅費、水費、家具採購都是由他
支付,所有權狀也由他保管;雖然他讓兒子居住,沒有索取租金,但不代表已經將房
產贈與。
陳指出為規劃財產,才會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兒女名下,但他仍保有使用、管理、
收益、處分之權;結果兒子因經營生意失敗及離婚,竟要變賣房產,還向地政事務所
謊稱所有權狀遺失,補發權狀。他看到房屋門口有售屋廣告單才得知,只能提告請
求終止借名登記,移轉房產所有權。
陳子出庭辯稱從未與父親約定借名登記契約,雖然錢是父親出的,但那是父母承諾要
將房子贈與給他,讓他求學歸國後,用來結婚生子、組織家庭;等他返國入住,已經
有工作收入,父親仍自願繳納資款、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等費用,還給他生
活費。
陳子表示,父親以集中管理家族成員名下財產文件為由,沒有給他房屋所有權狀,
他是要了解相關訊息,才會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該間房產既然是父親自願
贈與,他當然有權利申請補發權狀。他也曾經繳納過水費,有收據為證,並非所有
開銷都由父親負擔。
陳子辯稱,父親贈與這間房產,是讓他能與妻子、小孩有安身立命住所,並非先借
名登記、吸引女子同意嫁給他,之後再隨時追奪回去,如此豈非會造成他一家流離
失所?另外,父親在2016年7月有說要賣房子就去賣,也曾說過百年之後,房子就
是他的,這些都代表已經將房產贈與,拒絕移轉房屋所有權。
法院認定,房子從挑選、購買、簽約、付款,都是由陳姓男子與妻子一起進行,陳子
當時在日本讀書,只有簽約時才出面,之後所有權狀一直都是由陳保管,陳直到在兒
子住家門口看到要賣房子的廣告,且裡面的沙發跟床都被以數十萬元價格賣掉,才
知兒子私下以權狀遺失為由,另外申請權狀,打算賣房。
法院勘驗雙方對話錄音,加上陳的妻子出庭證稱,指出當時丈夫發現兒子要變賣房
產,非常生氣,氣得說出「若你要賣讓你去賣」,但是在跟兒子吵架,並不是要將
房產贈與;法官認定由對話內容可知,陳子在沒有得到父親同意下,實質上並無法
自行決定處分該房產,也自知自己並非房產實際所有權人。
法院再調查陳的不動產分配狀況,陳確實都有購買房產登記在二個女兒及兒子名下,
女兒名下的均出租,由陳實質管理並收租,僅有兒子的給兒子居住,女兒出庭證詞
均與父親吻合;僅有陳子仍辯稱母親、姊姊證詞都偏袒父親,且稱父母說他們百年
之後,房產就是他的,這就是贈與之意。
法院指出,雖然陳子母親出庭承認曾對兒子說過等她跟丈夫死後,房子就是兒子的,
但死因贈與以贈與人死亡且受贈人仍生存等停止條件成就時,始發生贈與效力,陳子
父母既然都健在,難認所約定死因贈與已然生效,陳子辯解並無所據。陳與兒子的
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陳子自然應將房產移轉登記給父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50840
5.備註:
父親該有多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