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這樣亂回我就想到這個案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m-q1bqKGww#t=7m15s
法院判人有罪,採用有罪推定
只因業者帳本內,寫了 "支付十萬元" 就判有罪,
在完全沒其他證據佐證下判人有罪。
※ 引述《suntw (主序星)》之銘言:
: 你說的算數?還是台大算數?廈大2005年文件已寫明是兼職
: ※ 編輯: suntw (106.104.88.127), 03/25/2018 16:25:22
: → lwt501cx: 廈大說不是也得配合出入境來看啊,還在跳針哦? 03/25 16:25
: → asdf45610: 關鍵應在“管違反台大.台灣法律規定”,非夏大認定兼職 03/25 16:25
: 問題在台大是根據廈大回函來判定
: 很明顯廈大回函有問題,看清楚台大是因廈大回函否認來片面判定,跟你們說的完全不同
: https://i.imgur.com/V66r6Y3.jpg
: → lwt501cx: 你就繼續鬧,反正台大說的算你也不會信 03/25 16:27
: → YumingHuang: 所以請問管是何時兼職?拿多少錢?怎麼上課? 03/25 16:27
: → lwt501cx: 這個時候台大又可信了 03/25 16:27
: 我有說台大可信不可信嗎?我是PO台大做法跟你說的根本不一樣
: → YumingHuang: 這些你都不知道是要怎麼說管兼職? 03/25 16:27
: 廈大公文2005年33號有說管是兼職,你是沒看到我PO的嗎?
換你去做法官,你也會判這有罪,是吧?
我就是在問你,你無法舉證出管何時赴大陸,何時授課,收取多少金額;
單單因為某個地方寫了 "兼職" 兩個字,
就判管有罪,請問你跟這個案例亂判的法官有甚麼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