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高學歷國小師強吻女學生 法官痛斥「本應為社會表率」
3.完整新聞內文:
高學歷畢業的范姓國小老師,原本是國小三年級班級導師,他被班上女學生指控多
次撫摸大腿、臀部、掐臀部,更趁教室無人時親吻女生嘴唇;新北地院審理時,范
均矢口否認犯行,撫摸、掐臀部分,法官認為僅有女生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證據能
證實犯行,這部分認定無罪,但親吻嘴唇部分,經審酌多位學生證詞,認定有罪。
法官痛斥,范姓老師身受高等教育、為人師表,更應知身體自主權不容侵犯,且本
應為社會大眾表率,竟然憑藉師生關係,利用女生對老師的信任及尊重,利用權勢
對未滿14歲女生為親吻猥褻行為,造成女生身心受創,且犯後飾詞狡辯,不思與女
生及家長道歉達成和解,今天依法判刑一年。
檢察官起訴指出,54歲范姓男子是新北市中和區一間國小三年級前班級導師,2016
年5月底上午,他趁著第三節課下課,同學要換教室上課的機會,當時教室只剩下一
名10歲女學生還在置物櫃拿功課;范走到女生後方,按住女生肩膀,將女生身體轉
過來,親吻嘴巴約3秒後才放開。
當時女生不知如何反應,當場沒有拒絕、反抗或尖叫大喊,直到放學回家才請母親
聞聞看嘴巴會不會很臭,表示老師親她嘴,老師的嘴巴有怪味道;母親大驚告知丈夫,
女生父親立即通報校方,報警提告。
女生在檢警偵訊時,還說出同年2月開學後到5月間,當她坐在老師辦公桌旁的學生
課桌椅幫老師改作業時,老師都會伸手撫摸她的大腿、臀部及抓捏臀部,次數至少
有三次;檢方認定范姓老師親吻及撫摸女學生,均依利用師生關係權勢對未滿14歲
之人為猥褻行為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范姓老師否認犯行,供稱絕無對女生親嘴,案發時她跟另一名感情較
好的女同學還在教室,他是斥責二人趕快去上英文課,二人才離開教室,有其他同
學可以證明;他也否認撫摸女生大腿、臀部,供稱是女生自願幫他改作業,如果他
真的有撫摸或抓捏動作,女生怎麼可能持續主動幫他改作業?
法官審酌女生雖然在偵訊時稱老師「應該算是常常摸」、「幾乎每次我幫他改作業
時,他都會摸」,但在法院審理時,對於摸的次數、是否單獨一人幫老師改作業等
狀況,有前後不一致的狀況;另外女生的同學雖然證稱有看過老師摸女生,但在警
方詢問跟檢方偵訊時,證詞也不一致,難以採信。
法官認定,范姓老師在撫摸、抓捏女生大腿、臀部部分,檢察官並無提出積極事證
足以證明犯行,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且犯罪時間、細節均未具體明確;而女生的
母親證詞均是聽女兒所說,經查無證據可證明范有相關涉嫌利用權勢猥褻犯行,判
決無罪。
至於范姓老師涉嫌親吻女生部分,女生在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均前後一致、相符,並
無明顯矛盾之瑕疵,女生同學也證稱聽過女生講這件事,且當天女生確實是最後一個
進教室上英文課的人;至於范供稱有學生可幫他作證,該名學生出庭卻證實被害女學
生是最後一位進入英文教室。
此外,雖然律師質疑被害女生的指控是因被老師懲罰、打腳、罰站、抄課文,但經多
位學生出庭作證,相關事件都是案發前一、二個月發生之事,之後女生與老師的相處
並沒有特別的異狀。法官認定,難認女生是因與老師間存有嫌隙,而做出故意不實的
指控,證詞堪信為真實。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54340
5.備註:
為人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