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題要
一位在雲林賣雞排的伯伯,月營業額5萬,
但是租金2萬八千,慘遭查稅。
國稅局派了兩個人去,希望輔導阿伯做營利事業登記。
結果阿伯在自殺了。
網友A解釋,大概是溝通不良,所以,阿伯以為他逃漏稅。
網友B解釋,應該是房東租屋給阿伯,房東沒有繳稅,
現在因為阿伯要做營利事業登記,換他要被徵房屋營業稅,
相應的水電費也要提高,
要馬就是馬上漲房租,要馬就是阿伯必須馬上搬走。
寧可空屋不租人也不要被課稅。
所以,阿伯才投入退休本,做個小生意,馬上就破產了。
只能走上絕路。
本文開始
台灣大多數的徵稅,根本就是不合理的。
所以只能洗腦說是義務,不能不從,不然就整你。
我在此要討論幾個觀念,
1.財產與權力該怎麼劃分?
2.哪一種該被課稅?
3.課稅的理由是?
我認為房地居住營業空間是一種權力,不是財產。
因為要擁有房地居住營業空間,在地契紙本化以前,
必須靠拳頭大,原住戶認同接受你的使用範圍,
有默契,井水不犯河水的生活。當然免繳稅。
現在則是透過公權力的認可轉讓登記房契,
通知其他人必須認同你的使用。
這些居住營業空間也不會是你隨手裝進口袋中,
就能帶走的財物,所以我認為這是一種權力。
所以該繳稅。
財產,就像你剛剛買的便當,商人將商品的物體轉讓給你,
你將口袋裡的等同價值轉讓給他,從此他有等同價值,
而你有商品,請問這部分有公權力必須介入的部分嗎?
使用者付費道理,公權力有被使用就應該被課稅。
我買車,這是財產不應該被課稅,但是我買車開上路,
就應該繳交牌照稅,向國家承租路權,我想這部分大家都能接受,
但是為何我國的燃料稅是依牌照汽車登記之引擎汽缸容量為基準呢?
怎麼不依排放二氧化碳的最終排放量作為基準?
如同隨油價徵收?那勞工也是會上馬路行走,
也會放屁排出甲烷、吐氣排放二氧化碳,
是不是應該領牌照繳燃料稅呢?
這樣反而不合理吧!所以我認為二氧化碳排放的燃料稅,
應該要定義生物排放之二氧化碳濃度不計,
但是人為排放的燃料稅必須計算,
而種植樹木可以抵二氧化碳的濃度,大概就是這種燃料稅的計算方法。
而空間也是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