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ucesuperQ (母株母株 夜裡枯枯)》之銘言:
: 也就是說你被肥宅看得很不舒服
: 你就可以告他
: 請問這概念正確嗎?
我們通常說性騷擾,其實有點歧異。
可能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可能是刑法第224條。
但其實刑法224是猥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性騷擾防治法25條才是性騷擾: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而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是猥褻,必須符合「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
足自己性慾。」性騷擾則是「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
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
但不管怎麼樣都不是「被害人主觀」覺得是性騷擾就好,還必須有客觀標準「性暗示」,
而且當事人有主觀犯意(調戲/滿足性慾)才符合實務認定的性騷擾。
當然啦,#metoo才不管這些,台灣的#metoo更加不管這些,只是給大家參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