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記者在工作與同事拍廣告時,被無預期的搭肩感到不悅痛哭
並指控對方性騷擾,有正反兩方支持
支持者大多的理由是
被害者認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這是主觀認定,不用管別人怎麼想
然後我看到網友貼<<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也就是說性騷擾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使對方不舒服
但是很多人說只要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但沒有提到與性的關聯
所以我想問『性騷擾』是
1. 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and 使對方不舒服,兩者同時符合
2. 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or 使對方不舒服,還是只要符合一項就好
如果說真的上下其手亂摸一通或是講下流話擺下流表情,這也很容易認定是性騷擾
但如果只是瞪對方一眼,或是不下流的接觸到身體不隱私敏感的部位也算『性』騷擾?
我看到很多人覺得無法分辨 #MeToo 所以問一下
另外希望大家除非是私下與對方獨處有危險,
否則在公開場合被欺負的當下一定要馬上說出來拒絕,杜絕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