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版友講到的,看你一眼或講一句話讓你覺得不舒服,就吉你性騷擾
問題是只有這樣子的行為,根本沒有東西可以讓你吉性騷擾
因為許多人分不清楚的是申訴跟提告的差別
上面那種行為樣態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2)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不贅述)
這種開黃腔、眼神騷擾、或摸摸手腳只適用第2條,然後被害人可以依第13條提出申訴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縣市政府,或警察局都可以,後續就會有權責機關去調查
申訴只是行政調查,跟提告毫無關係
申訴的結果若是性騷擾成立,就會由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對加害人處1~10萬元罰鍰
至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趁機擁抱、親吻,觸摸胸、臀等隱私部位
這種就同時適用第2條跟第25條
(25)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換句話說,只有適用到第25條才可以提告
所以被害人可以同時申訴與提告雙軌並行,而且這雙軌是「各自獨立調查」
意思是,假設提告結果是加害人不起訴or無罪的話,也不代表他面對申訴就會沒事
總結:
1.你若不是性騷擾第25條的樣態,硬要用25條去提告,結果就是直接被地檢洗臉不起訴
2.性騷擾25條走行政調查與刑事偵察雙軌並行
性騷擾第2條
1.性騷擾發生 → 提申訴 → 權責單位調查 → 結果送雙方&縣府 → 看雙方有無再申訴
→ 地方縣市社會局/處裁罰或結案
性騷擾第25條
1.性騷擾發生 → 提申訴 → 權責單位調查 → 結果送雙方&縣府 → 看雙方有無再申訴
→ 地方縣市社會局/處裁罰或結案
2.性騷擾發生 → 提告訴 → 地檢偵辦 → 起訴 → 地院審判 → 有罪
└→不起訴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