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psiBlue (PB)》之銘言:
: 此外,教育部在107年1月10日收到台大的申請後,隨時可以聘任新校長,但違法不加以聘
: 任,至今已經超過了3月18日的最後期限,使台大2個多月没有校長,不但構成公務員怠於
: 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也構成刑法第130條的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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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冀明律師真的太猛了,建議9.2有案子多多委任這位張律師
對造一定額手稱慶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台灣大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