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誹謗罪只有涉及公共利益不罰?

作者: AppleMan (蘋果仁)   2018-03-30 23:56:46
※ 引述《clever0705 (小卒)》之銘言:
: 誹謗罪就算說的是事實 不涉及公眾利益也是成立的
: 這一條但書當初是為了什麼而寫的?
: 例如說某個殺人犯期滿釋放 你好意提醒大家他殺過人
: 或是某渣男常欺騙感情 搞大別人肚子就消失 善意提醒避免再有人被騙
: 這些都可以成立誹謗罪定罪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明明是希望能預防受害
: 卻自己先吃一條誹謗罪
: 所以法律上的公眾利益是三小?
其實這毋寧是隱私權與言論自由基本權衝突之下權衡的結果
引用蘇俊雄大法官於釋字509號的協同意見書所說的:
「立法者藉由第三百十條客觀處罰條件之規定,進一步設定了
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其係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
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對於此際所涉及
的基本權衝突情形做了類型區分,並分別做了不同的價值權
衡。從而,於言論人所為的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
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之保護應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
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將之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而
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的情形,立法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
由之價值,故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
須受到刑法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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