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呢,每個區長都會在議會期間被議員質詢,
為避免被議員刻意刁難,平時公關當然要做好好,
時常在民眾逾申報或申請期限時,一通電話破格通融。
某天早上,某議員突然電洽公所,表示有急件要協助,
某團體急需申請案件並同時召開會議,經查規定原本應該要在30日前申請,
(備註:公所方在年初時已向該團體詢問,該團體表示並無案件申請需要)
結果呢,硬是要承辦吃下來,下午親跑公文,最最速件處理,
各相關機關隔日工作天繳交資料,後天早上召開會議。
這樣民代要求就開特例,在公家機關三不五時就會遇到,
自己立法自己不規定的意思是?我也是看沒有很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