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lashWolves (咪咪幫粉絲後援會會長)》之銘言:
: 台灣法律一大抄
: 很大一部分繼受自德國法
: 理論上應該是一個還不錯的制度
: 可是台灣人民大部分都不信任台灣的法律
: 那想請問在德國
: 法律系在當地是否會被當成法匠
: 德國法官也會被日耳曼人稱為恐龍嗎?
: 有八卦?
恩~先說在前頭,個人覺得人民會不信賴司法是法律人與一般人沒有共通的語言,亦即,
法律人不了解人民真正的法感情;人民也不了解法律人的思考邏輯。
其次,法官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而有這種權力的是立法委員,如果依原PO的見解的話,
人民不信賴的對象應該是我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而不是法官。
好了,進入正題。其實台灣有很多法律根本不是歐陸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而是兄弟個人
獨獲創見的台灣法系,舉例來說:像刑事訴訟法不是英美法系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也不是
歐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而是自成一格的改良式進行主義。再如,像消保法是抄美國法律;
但消保法施行細則卻是援用歐盟的指令。
此外,在種花民國還在中國的時候,他們是抄日本法的,而日本法是抄德國法的,換言之
,台灣是抄德國的二手資料,在抄的時候,可能會抄到日本人翻錯德文的日文,以及日本
自己本身的法條,更重要的是,我們在抄日本法的時候,也可能出現日文翻成中文的翻譯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