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 尤美女:並非台灣創舉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7月1日上路。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
求1/2退休金,此規定引發公教人員反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昨天澄清,離婚分配年金並
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他們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保障他們
的老年經濟安全。如果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
准分配。
尤美女指出,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
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在「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於他方的剩餘財
產可以互相請求,也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扣掉債務、繼承、贈與等無同心協力
之財產後,其剩餘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配二分之一,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
。不過,當時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於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議。
尤美女表示,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
,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
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因此,此次台灣也仿德國、
日本立法例予以明定。
尤美女表示,離婚可分配年金的部分並非台灣的創舉,在美國、德國、日本也都有離婚分
配年金的制度。這是歷經長時間的社會倡議、制度研究以及長時間的立法推動才有今日的
成果。
尤美女強調,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不會」造成離婚潮的問題。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必
須都談妥條件。如果雙方願意協議,7月1日前雙方可以談妥,7月1日後亦可放棄,不須趕
在7月1日前;若一方執意離婚,一方不肯,在無法協議離婚之下,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也不一定會配合在7月1日前就判離。且此請求權的行使,按規定有請求權時,二年
間不行使就不能行使了,或離婚後五年就不能行使了,所以也不會有離婚十幾年的前妻前
夫突然跑回來說要請求的狀況。
「除非對方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否則必須要離婚配偶雙方所處的兩個制度都
已修法通過、可以分配年金時,才可以進行請求分配。」
尤美女也解釋,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原則為審定退休年資
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以一次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
金。如果當事人是支領月退休金,也是以換算為一次退休金的金額為計算基準,按月照被
分配比率扣減,直到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為止,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或由法院判定離婚,尤美女說明,法院會依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如果
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准分配。如果當事人有
多段婚姻,首先,如果已經過了請求期,依照「民法」規定,對方仍不能再回來請求分配
。如果未超過請求期,且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必須滿2年,就可各依婚姻存續期間的比例,
照前述所說明的作法去做分配。
尤美女強調,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並不是針對公務人
員,目前也包含了教職員、政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全面性的,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法
案也會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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