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52879 (自閉兒小王子)
2018-04-06 19:25:25※ 引述《gotopark (無限風光在險峰)》之銘言:
: 公務員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 尤美女:並非台灣創舉
: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7月1日上路。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
: 求1/2退休金,此規定引發公教人員反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昨天澄清,離婚分配年金並
: 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他們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保障他們
: 的老年經濟安全。如果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
: 准分配。
: 尤美女指出,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
: 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在「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於他方的剩餘財
: 產可以互相請求,也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扣掉債務、繼承、贈與等無同心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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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財產後,其剩餘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配二分之一,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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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講的應該就是剩餘財產分配這條
但是我一直覺得這會有盲點耶
如果男女雙方皆非全職的家庭主婦(夫)
兩方皆有穩定的工作收入,然後也非單一方對家庭有勞務或金錢付出
但是其中一方不懂儲蓄 任意揮霍 導致身無分文.運氣不好還背債
另一方卻省吃儉用 買房 儲蓄
然後因為揮霍的那方太廢,廢到讓人想跟他離婚
這樣到離婚後
揮霍的那方因為自己財產幾乎是0
反而可以拿節儉的那方一半的財產
這樣不會很不公平嗎??? (勤儉持家的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