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政府有個德政,
對於交通檢舉,
有所謂的微罪不舉的處理方式,
說是因為檢舉的數量太多,
造成員警人力無法負擔.
那為何不尋求其他解套方式呢?
現在邏輯是:
法規規定紅線不可以停,停了會被開罰單,但是警察人力不足, 所以不開罰單
簡化: 紅線違停不開單.
那不如乾脆把紅線違停改掉吧,
改成紅線不算是違規.
紅線是可以停車的,
只是要收停車費,
而停車費是 1萬元/每五秒,
這樣就不需要警察開單了啊,
讓外包的收費員來開立停車單就好了,
這樣收費員絕對不會有人力不足的問題啊,
舉證更是一點困難都沒有,
收費員配個攝影機就解決了.
這樣可行嗎?
有沒有台灣交通法規不知道變通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