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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拒捕遭警擊斃 家屬要國賠 法官判:免賠
2018-04-25 10:46聯合報 記者郭宣彣╱即時報導
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3年前追捕洪姓毒販,因洪拒捕對警方開槍還倒車衝撞警方,員
警將洪擊斃,家屬提告要求國家賠償60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警方在執法時並
無故意或過失,判決免賠。
2015年3月30日,霧峰分局員警和海巡人員跨區到新竹縣竹北市追捕洪姓男子,過程中雙
方發生槍戰。洪男抵抗開槍打中霧峰分局何姓小隊長右手臂,為躲警方逮捕,他從2樓跳
下1樓中庭,隨後打算開車離開。
當時,警方立即開車圍堵洪男,洪男一度倒車衝撞警方,雙方甚至發生槍戰。警方開槍其
中一槍打到洪男的左後背,子彈卡在胸腔,下車後倒地死亡。但家屬認為,全案查緝是由
霧峰分局指揮,警方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聲請國家賠償680萬元。
洪的父親控訴,兒子死亡時才39歲,留下一名剛出生女兒、及16歲兒子。他痛失愛子,孫
子則沒了父親,天天以淚洗面。
法官認為,洪男在被查緝過程中,持槍朝警員射擊成傷並駕車恣意衝撞,胡姓警員於執行
職務時,為阻止繼續倒車衝撞,因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使用槍械,朝洪的車輪胎方向射擊
,屬情況急迫而有使用警械的必要,為合理使用槍械,沒有逾越必要程度。
法官審酌,胡員距洪男的車十餘公尺,中間還有數警穿插,對此瞬間發生的動態變化,衡
諸常情,縱使胡員是受過訓練的警察人員,也無法期待能分毫不差地擊中車輪。
因此,法官認定胡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並無故意或過失,駁回洪家之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06017
5.備註:
總算有個醒的法官.
不然毒販又有國家幫牠盡孝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