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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公司法》 賴正鎰:強行修法企業恐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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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今審查《公司法》修正案,商總理事長賴正鎰今指出,過去勞基法一例一休、稅改議
題等修法,都沒有處理好,才會衍生後續爭議。如今,《公司法》修正草案有更多事關公
司經營面,絕對不能只靠「紙上談兵」,一定要納入企業經營實務聲音,若強行修法,恐
會徒增公司經營困難,最後逼得本土公司出走,降低外資來台投資意願。
賴正鎰指出,《公司法》從去年啟動修法以來,經濟部召開高達9次公聽會,商總經過多
次給予經濟部建言後,例如:「非公發公司公開財報及股東名冊上傳」、「E化平台」、
「公司治理人員」、「實質受益人之指定」、「公司股票採登記生效制」等有疑慮的條文
,已逐步修正為社會各界較能接受的版本,但最近立委版的草案又重提,並排入自訂草案
當中,其中「電子E化平台」、「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上傳」,不僅非公發公司適用,
亦將為數最多的「有限公司」納入範圍。
賴正鎰認為,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約有16萬家,有限公司約有53萬家,如果連「有限
公司」都要納入申報的話,如此全台99.9%的公司都會受到影響,此次修法仍以很多細節
需要政府、立委及工商團體們再研商,才能將衝擊影響減到最低。
行政院版《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所有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規定,但保留彈性,「一
定條件的公司」可排除不用申報。如果強制規定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將嚴重影響外資
到台灣投資意願,他持反對意見,希望政府好好思考,而且「一定條件的公司」的規範,
建議應排除「有限公司」。
另,公司法第27條的法人董事條款,有立委提案要求刪除。賴正鎰表示,政府派在金融業
、銀行等公司的代表都是法人董事,如果適用自然人,政府就必須解決所有國營事業等等
派駐的董事人選,而民間企業如果必須要用自然人,若是公司派出代表,未來企業要如何
經營?
而且,選定自然人3年後才能更換,要是就任期間發生意外或離職,或是有另外不適任的
狀況,企業經營恐怕衍生諸多困難。修法後將剝奪法人對董監事可改派代表人的權利,恐
影響企業未來投資意願,商總建議維持原條文。
針對這次公司法在沒有充分納入中小企業心聲,就急修法,賴正鎰憂心修法非但沒有幫助
且只會製造更多問題,對於企業未來投資以及外國來台投資都會造成阻礙。(江俞庭/台
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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