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台北金城武
※ 引述《mark751019 (☆哈士奇智商最高☆)》之銘言:
: 今天800壯士因為是反年改,就是不要人砍他們的錢,
: 可是呀衣服上都是寫著維權護憲,實在不懂現在是要修憲嗎?!
: 不然護什麼憲。
: 然後呀每次都要拿著國旗在那裡跑來跑去,舞呀舞的,
: 就覺得奇怪,國民黨帶頭的就拿黨旗呀。
: 請問800壯士的訴求和護憲有什麼關係?
這吼
提供二葛大法官解釋
再讓大家想看看他們的主張是不是有理由
釋字第525號
解釋爭點
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
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
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
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
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
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
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
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0五五號函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適用對象常備軍官,擴張及於志願服四年預備軍官現役退伍之
後備軍人,有違上開條例之意旨,該部乃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八四台中審一字第一一五
二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本部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0六四號
函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0五五號函,同意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
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
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未有過渡期間之設
,可能導致服役期滿未及參加考試,比敘規定已遭取銷之情形,衡諸首開解釋意旨固有可
議。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
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前
述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函件雖得為信賴之基礎,但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
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
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
適用期間,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主管機關八十
四年六月六日之函釋停止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有關比敘之規定,符合該條
例之意旨,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釋字第717號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
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
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
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
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
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
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
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
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
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所以R
本肥宅很難認同他悶主張違法違憲der理由
大guy就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