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33條有關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事項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 務有偏頗之虞者」,無論是台大學生、教授或是社會人士提出迴避申請,該公務員所屬機
: 關「應為適當之釋明」,亦即管中閔和蔡明興的台哥大獨董和董事關係被外界質疑並提出
: 檢舉,台大遴選委員會就必須受理並開會釐清蔡明興是否應該迴避校長遴選案,待確定蔡
: 明興應否迴避後,遴選委員會才能進行遴選投票
法律最喜歡假掰 講半天其實就只想講這句話而已
其他都廢話 用二十倍的字量來混淆視聽
但是
行政程序法是基本法耶 隨便一個公務員或基本法律常識的都知道
如果是用行政程序法 這麼簡單 那這麼多打管的法律教授不會用哦
這麼多人被問到打管法源在那邊吱吱嗚嗚 只有教育部最聰明哦
前部長不懂用這條搞到要下台哦
這麼簡單 那一百天就可以叫管下台了 還要為了卡管搞什麼荒謬的論文 兼職哦
因為 這條字面就不是這個意思呀 不然這麼基本的法 法綠教授不會用嗎?
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中文理解沒問題的應該都知道,這表示你有這個權利在事前去申請
這條沒有說公家機關有義務自己調查要不要迴避
更沒有說你可以事後在雞雞歪歪
如果照教育這部這樣認定 爽了
以後我不爽先調對方祖宗十八代 抓到一個把柄就可以重申請
整個行政體系大亂 打官司就打不完了
為了一個卡管把整個國家法律制度打亂 真的很資進黨
最後 縱使你要當超過法律的資進黨
但遴選委員會都說沒問題了
你叫遴選委員會重開 根本不是要遴選委員會補正瑕疵 阿他們自己覺得沒問題了補正屁
唯一目的說白了 不就是比較好利益交換和配票
dpp再選輸面子掛不住 這次一定談好談滿
在此先恭喜DPPer當選台大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