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育部認定遴選程序重大瑕疵 不聘「管」

作者: ttmb (耶? )   2018-04-26 10:43:54
依第33條有關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事項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 務有偏頗之虞者」,無論是台大學生、教授或是社會人士提出迴避申請,該公務員所屬機
: 關「應為適當之釋明」,亦即管中閔和蔡明興的台哥大獨董和董事關係被外界質疑並提出
: 檢舉,台大遴選委員會就必須受理並開會釐清蔡明興是否應該迴避校長遴選案,待確定蔡
: 明興應否迴避後,遴選委員會才能進行遴選投票
法律最喜歡假掰 講半天其實就只想講這句話而已
其他都廢話 用二十倍的字量來混淆視聽
但是
行政程序法是基本法耶 隨便一個公務員或基本法律常識的都知道
如果是用行政程序法 這麼簡單 那這麼多打管的法律教授不會用哦
這麼多人被問到打管法源在那邊吱吱嗚嗚 只有教育部最聰明哦
前部長不懂用這條搞到要下台哦
這麼簡單 那一百天就可以叫管下台了 還要為了卡管搞什麼荒謬的論文 兼職哦
因為 這條字面就不是這個意思呀 不然這麼基本的法 法綠教授不會用嗎?
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中文理解沒問題的應該都知道,這表示你有這個權利在事前去申請
這條沒有說公家機關有義務自己調查要不要迴避
更沒有說你可以事後在雞雞歪歪
如果照教育這部這樣認定 爽了
以後我不爽先調對方祖宗十八代 抓到一個把柄就可以重申請
整個行政體系大亂 打官司就打不完了
為了一個卡管把整個國家法律制度打亂 真的很資進黨
最後 縱使你要當超過法律的資進黨
但遴選委員會都說沒問題了
你叫遴選委員會重開 根本不是要遴選委員會補正瑕疵 阿他們自己覺得沒問題了補正屁
唯一目的說白了 不就是比較好利益交換和配票
dpp再選輸面子掛不住 這次一定談好談滿
在此先恭喜DPPer當選台大校長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8-04-26 10:46:00
為了一個管中閔無所不用其極繞了一圈也是原來那招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8-04-26 10:46:00
當初本來就有提出申請案阿=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由公務機關職權命其迴避 沒看到嗎我是不知道你的法律程度多高啦 但迴避討論是一開始就有的而且這跟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有什麼關係
作者: skywinner   2018-04-26 10:55:00
普通法跟特別法的差別也不懂 dpper也敢出來屁大學法針對大學自治是特別法 光論法位階都不清楚?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4-26 10:56:00
照c這樣講,教育部怎麼讓陽明上任,教育部失職囉~
作者: skywinner   2018-04-26 10:57:00
也是啦 反正綠衛兵講的贏就講 不然就鬼扯 就跟黑柯一對啊 要論行政程序法 有看第六條嗎 那陽明為什麼不處理
作者: meatbear (肉圓熊)   2018-04-26 10:59:00
搞到這樣還能護教育部 真不簡單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8-04-26 11:07:00
糟了 現在陽明大學校長 要擔心自己的位置不保了 我看他還是自己辭職 這樣搞不好以後可以換個中央高官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4-26 11:11:00
教育部本來就有權決定愛聘誰就聘誰 9.2崩潰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4-26 11:13:00
黨工要在各文章下推文洗風向了?
作者: skywinner   2018-04-26 11:47:00
是黨要聘誰就聘誰吧 教育部如果是kmt的 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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