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社] 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納入處理高危險事故致死
國道員警執勤傷亡頻傳,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的「因公殉職」定義,警消處理高度危險事故遭暴力或意外致死,將納入因公
殉職範圍。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
害而亡故,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
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修正草
案,將現行第 17 條第二款因公殉職的定義「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
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
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 904人,由於警察工作性
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
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所以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希望能對處理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
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執
勤時更安心。
警政署官員指出,條例雖名為警察人員,但警察、消防人員都適用。
內政部說,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
院備查。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兩名員警郭振雄和葉家豪,23日清晨在國道
一號南下台南麻豆路段取締違規大貨車時,遭另一輛大貨車追撞死亡。
內政部長葉俊榮南下探望家屬時,第一時間認定是因公殉職,而非金額較低的
因公死亡,將給予最優撫卹。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26029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