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18-04-26 21:49:19即使照政府高層說法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但
1. 蔡明興沒有第32條應迴避的事由啊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
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第33條第1項第2款的申請迴避事由,不是只有當事人(管中閔)才能申請蔡明興迴避嗎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那裡看的出來蔡明興未迴避校長遴選案,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