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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偷拍女同事睡姿 保全被控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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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辦公室趴睡遭同事偷拍,怒告妨害秘密。設計畫面
1名派駐在台北市某知名百貨公司的劉姓保全人員,趁著該公司1名離職女員工,在上班時
間找他聊天,並在辦公室睡覺時,偷偷拿起該名女子的手機偷拍她睡覺的畫面,因此被控
妨害秘密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劉男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除了這起妨害秘密的案件外,女子去年還提出告訴,指控去年4月間,劉男在跟
她談論公事時,在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的辦公室內,違反她的意願,撫摸她的胸部、還用
生殖器頂她的背部猥褻她,但事後又表示因情緒不穩,做出錯誤判斷,不願對劉提出告訴
,檢察官最後以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而這起妨害秘密事件則是發生在去年猥褻事件後的1個月,地點仍是在該百貨公司地下停
車場的辦公室,女子指控當天他到辦公室找劉男聊天,並且在該辦公室休息,等到醒來後
,發現手機裡有1張她剛剛躺在辦公室地板睡覺的照片,她認為劉男偷拍她的睡姿,因此
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劉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因為女子休息時,她的手機在響,他好心的拿起手機幫她
接聽,不小心按到拍照功能,才會拍下這張照片,他沒有故意要偷拍女子的睡覺畫面。
檢察官檢視這張照片,發現女子當穿著衣服側身睡在辦公室的地板,拍照的角度應是從女
子臀部朝頭部方向、與女子身體呈水平方式拍攝,從構圖來看,絕非是劉男所指不小心拍
到的視角。
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若涉犯妨害秘密罪,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隱密性的期待,客觀上
則需要有隱密的環境,這張照片,拍攝的只是女子著衣的照片,檢察官也親自前往辦公室
勘驗現場,依照保全及排班的計程車司機證稱,這間辦公室一般人可以自由進出,並非隱
密的環境,最後以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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