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招厲害了,你不准去上法院告我
: 鄉民怎麼看?
不是行政處分不等於不能告....要曲解行政訴訟法也拿出點能耐來?
假定教育部所言為真,且此見解為行政法院採納,也完全不會影響管中閔的救濟途徑。
一、縱使非行政處分,頂多只是管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打課與義務訴訟而已,
(第4條撤銷訴訟無討論價值,因為管如果提撤銷訴訟無訴之利益,會被駁回)
但管仍然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為給付訴訟,例如主張教育部應於法定要件具備下
,與管締結聘約。
二、縱使不能走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也不會影響管的救濟。
因為公立大學校長聘任必然是公法事件,無論如何還有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爭議一律都能提起行政訴訟,至多僅是法院要去煩惱要去套哪個訴訟類型而已
三、管基於人民地位,參與台大校長遴聘,最終受不聘任之決定,
其申請參與遴聘之主觀公權利自然受到侵害,而可以以管中閔自己名義提起救濟。
這應該算行政訴訟法的ABC了。
四、台大在這個案子上沒有救濟途徑,這是必然的。
行政訴訟法僅允許人民就與機關間之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台大跟教育部間是上下隸屬關係(下二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的決定,
當然沒有救濟可能性,台大也不是立於人民地位受教育部規制,
從大學法來看,校長聘任的最終決定跟台大也沒關係。
所以台大對這件事要提行政救濟,作夢比較快。
一堆人在那邊崩潰跳腳,在那邊引大法官解釋,是想笑死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