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補習班狼師猥褻國中女生 判賠20萬嫌多上訴被駁回
3.完整新聞內文:
黃姓補習班老師下課後藉口要和一名國中二年級女學生討論課業,卻趁機將手伸入
女生上衣,隔著內衣撫摸胸部,再藉口幫女生按摩,撫摸肩膀、背部,最後解開女
生牛仔褲,將手伸入內褲撫摸下體,法院將黃判刑10月定讞,並要賠償20萬元;黃
嫌金額太高再上訴,新北地院駁回。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新北市永和區一間補習班擔任老師,2014年5月10日晚間6時
許,他趁下課時間,將一名國中二年級女學生留下來,帶到二樓教室,再以幫女生
按摩為藉口碰觸女生,並不顧女生表達抗拒之意,持續猥褻得逞。
被害女學生之後對異性產生莫名緊張厭惡感,無法正常交友,身心嚴重受創,精神
痛苦;女生母親提出刑民事告訴,主張女兒身體權及貞操權遭到侵害,求償20萬元
精神慰撫金。
刑事部分,黃姓老師被判刑10月確定,民事部分,新北地院一審也判決他要賠償女
學生20萬元;黃認為金額過高,上訴指出對方請求賠償並無任何佐證,他不服判決,
請求改判。
法官認為,被害女學生指證歷歷,加上女生友人及母親證稱事發後,女生打電話給
她們,感覺很緊張、很害怕,符合遭受性侵害後創傷反應現象;另外,黃姓老師法
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在否認「有撫摸被上訴人胸部、下體」等問題,呈現不
實反應,認定犯行明確。
法官指出,黃姓老師大學畢業、經濟狀況小康,擔任當年時僅14歲的被害女學生老師,
卻犯下強制猥褻犯行,損害女生發育及健康,對身心發展影響極大,審酌雙方身分、
地位、經濟程度、教育狀況等,判賠20萬元並無不當,駁回黃的上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25195
5.備註:
不會去外面買...